作品简介:
作为法定证据之一的证人证言,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运用得最为普遍,它具有直接性、多变性、证人唯一性、证人证言形式多样性等特点,其中多变性的特点注定了证人证言很可能会因证人主观、客观等多方面的原因而失实,使得认定案件事实并裁判案件变得更加艰难。因此,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英美法系国家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主要有以下几种规则:意见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等,这些规则的建立是为了更好地帮助陪审团及法官排除不良证据从而获得案件真相。与英美法系不同的是,大陆法系的证人证言审查判断规则主要是直接言词原则,主要目的是为了让拥有主动权的法庭更好地查明真相。
我国在借鉴上述证人证言规则的同时也确立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以更好地规范证人证言证据的使用,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如证人出庭率低、证人保护不利、书面证言滥用等等。
序言
震惊世人的张辉、张高平强奸案于2013年三月进行了再审,主审法官在听取了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意见及证据后,重新对此案进行审查,并最终撤销了原审判决并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至此,服刑十年之久的张氏叔侄终于重新获得了自由之身,而导致这起冤案产生的关键,正是对被告人口供的盲目确信以及对证人书面证言的滥用。 对口供的研究始终是法学界的热门话题,但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同样亟需注意。在实践中,甚至存在将未经过严格审查的书面证据作为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的情况。众所周知,我国存在着证人出庭作证比率低、书面证言使用随意等情况,中国刑事诉讼审判也因此被专家学者们称为“走过场、走形式”,完全不符合刑事诉讼追求公正、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为了扭转这一局面,鼓励证人出庭作证,从而更好地追求案件真实、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加了鼓励证人出庭作证方面的内容。然而三年过去了,实践反馈来的现实情况并不乐观,证人出庭难的司法现实仍未得到明显改善。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仍在低水平线上徘徊。究其原因,首先在于我国当前法律规定对证人证言中书面证言的审查判断规则的粗糙。当前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证人书面证言使用泛滥,证人出庭前书面证言效力与出庭证言效力之间的关系没有被厘清,是对证人出庭作证的最大阻碍。司法公正应该是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有机统一,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制定规则的过程中,必须要注重司法的实践性。与此同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关键证人出庭制度也带来了另外一个问题,即当证人出庭后,应当如何保障证人的人身与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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