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简介:
长期以来,银行存款保险清偿责任由国家承担的隐性存款保险取代,也就是由政府担保,这一做法既加重了财政负担,也不利于市场竞争。存款保险作为一种创新的保险制度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社会的稳定。针对我国国情,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有其必然性。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已成为深化金融改革紧迫的战略性任务。
国内已有的存款人所有权说、银行所有权说、双重所有权说等从表面上看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实际上均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可是,这一理论问题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这与案件的定性相关。鉴于此,有必要在梳理相关学说的基础上,正本清源,探寻财产所有权的真正归属。虽然存款人对于存款货币财产权可以在债权、所有权之间选择行使自己的权利,但这并不影响有关法律法规立场的正确性,存款所有权非财产人莫属。
政府当局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金融业的良性运作,规定金融机构必须或自愿地以所吸收的客户存款为标的的按一定比例向存款保险机构进行投保的一种金融保险制度,大大违背了存款保险制度的真正意义,综合性银行本身必须规避政府操控风险。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可以给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调整带来压力,为银行业的对外开放和民间金融机构发展带来空间,使银行向国际综合性银行发展。
谈及虚拟财产的继承、保护与取得问题,主要还是从继承制度上说,中国古代主要由服天命,到随民意,到世袭制度,秦统一以后采用选用制,后几朝产生血脉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继承方式随着国纲有所略有不同。继承制度的合情能缓和社会矛盾,稳固帝制,人民安居乐业。
书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