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简介:
代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虚拟财产,而最终用户许可协议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又是无效的,虚拟财产应该属于用户而非运营商,运营商也应对虚拟财产承担责任并接受制裁。在制度构建下的虚拟财产保护以数据代码而存在的虚拟财产形式很多,例如电子票据、电子邮箱、网络账户、电子钱包。财产是物以及有金钱价值的权利,还是得以密码技术等进行保护,而非传统网络技术下通过虚拟人传递网络虚拟财产,同时应该严厉禁止复制方式出卖或者下载到自己的系统中。
网络侵权诉讼本身保护的是网络资源本身(比方说是电子邮箱),不是产生侵权诉讼基础的财产。个人也必须通过虚拟方式,时对自己的人权、财产权进行保护,严厉制裁犯罪分子通过虚拟犯罪,严厉制裁钻法律空子,走灰色地带路线,尤其必须加重处罚组织机构执法犯法以及监守自盗。
由于缺乏完善、规范化的法律制度,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践中出现有政府过度干预、债务支付方式注重短期效应、存款安全倚仗政府隐性担保等严重问题。有必要保护整个银行业金融体系安全和金融市场发展,确立市场运作、审慎监管、个人储蓄存款优先保护等基本原则,选择合理的制度来制定和完善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
全球化浪潮兴起,金融领域的竞争日趋国际化,混业经营已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趋势。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初露端倪,是现行分业经营法律体制实践上的创新,是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有效制度过渡。因此应该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优越性及存在的风险进行思考性分析,进而提出有效可行的方式促进其国际化发展。
书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