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简介:
银行卡犯罪问题主要分为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窃取、骗取型财产犯罪,侵占、挪用型财产犯罪,毁坏、破坏型财产犯罪。对于侵犯财产罪的预防与制裁,不仅仅包括公私财物,还应该包括对人身的保护,而对于公私财物,也应该摒弃动产与不动产,也应该摒弃严格划清界限的犯罪类型之间的定罪。
对法的局限性应有客观的认识,要克服两种观点:法律无用论和法律万能论。立法难以完善,法律就难以进步和发展,另一方面也会对法律的运作带来弊害。探讨法律的局限性,正是为了纠正法律的局限性,寻求克服法律局限性的方法和途径,以使法律更加完备和完善,而不是以此作为攻击法治主义的口实和根据。另一方面,法律的局限性的客观存在,促使我们更加深入的思考,不断提高我们的认识能力,提高收人的有效性和有用性,克服其局限性。法律应该将人类创造的全部智慧成果反映到自身结构和运作中去,使法律更好地造福于人类社会。
目前侵犯虚拟财产的形式,主要是通过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库完成, 而具体对于虚拟财产犯罪所造成的严重的后果, 没有具体的法律定义, 还存在争议。但对于中国人才的保护,还应主要从数据库开始。虚拟犯罪的形式,主要是对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的侵犯、对网络犯罪侵犯个人财产,网络黑客间接盗用个人信息或者盗用个人财产,以及通过高科技虚拟犯罪,尤其是第三方利用,对个人财产信息的真实性链接,以及通过网络数据库对于个人知识产权的盗用或者个人财产路径的拦截,以及通过虚拟给个人生活带来繁琐,遥控个人生活进行迫害,严重影响公民生活质量,都应给予迅速制止与制裁。
虚拟财产的保护与取得还要从过去提倡的诚实信用原则说起。诚实信用原则主要要求“当事人”言而有信,遵守已经达成的协议,保护对方的合理期待,可以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调整当事人之间的不合理与不公平的权利义务。应当特别指出的是,诚实信用原则其含义可以列举穷尽,但是含义必须是开放并发展的。
占有制度在物权法中的地位主要有三种:辅助地位、平等地位和基础地位。但在现代物权法中,占有制度应居于优越地位,这不仅是占有功能、功效的逻辑体现,也是财产利用创造巨额财富和弱者保护等社会现实的需要。 我国物权法关于占有制度的立法也只有五条,为了更好地促进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必须对占有制度本身所具备的价值进行全面的研究。占有制度产生的初衷就在于止暴安良,维护社会的和平与秩序;先占、时效取得制度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占有制度划定利益、分配利益、调整利益,确保社会秩序;人们按占有制度设立的模式去行为,可以形成秩序,并形成对其行为的合理的预期,避免了整个社会的混乱状态。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对虚拟犯罪的研究已经深入,但是对于落实实施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体制不尽健全,原始使得一些犯罪分子利用这些法律规定的盲区实施犯罪行为,尤其是利用虚拟首先对司法体制的实施犯罪,并借此逃避法律的制裁。传统对虚拟犯罪的体制要求必须保护公民,司法体制必须以惩处严重危害互联网中人们的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为首任,而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趁,对司法人员进行迫害,甚至会对社会带来较为严重的危害。对于虚拟财产的问题,与现实财产一样,在于制定规则的模糊性,排他性,永久性以及相互联系性。
书评
